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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诉赵璞杰、赵庆林、李国林、赵春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赵璞杰,李国林,赵春宝,赵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住所地林西县。负责人赵海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璞杰,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国林,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赵春宝,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赵庆林,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庆林、赵春宝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赵庆林、赵春宝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中的各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王富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