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侯贝贝与吴帅、李山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贝贝,吴帅,李山岭,鲁山县农工商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号原告侯贝贝,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吴帅,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被告李山岭,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鲁山县农工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与墨公路交叉口南50米。法定代表人虎彬彬,该公司经理。被告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阳镇鲁南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马召锋,该公司经理。原告侯贝贝与被告吴帅、李山岭、鲁山县农工商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侯贝贝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缓缴诉讼费,本院批准侯贝贝缓缴诉讼费77250元至开庭前,并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该案。2015年5月8日,本院书面通知侯贝贝预交诉讼费77250元,侯贝贝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琼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