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吴某某,男,1987年出生。被告孙某某,女,199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之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