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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吴某某,男,1987年出生。被告孙某某,女,199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之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