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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银秀与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银秀,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秀,男,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法定代表人高银喜,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心,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银秀因与被上诉人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代理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兼书 记员  杨姣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