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桑红阳诉被告李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红阳,李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桑红阳,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李新,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桑红阳诉被告李新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红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红阳撤回对被告李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65.00元,由原告桑红阳承担。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