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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桑红阳诉被告李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红阳,李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桑红阳,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李新,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桑红阳诉被告李新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红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红阳撤回对被告李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65.00元,由原告桑红阳承担。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