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85号原告周某,男,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林某,女,汉族,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