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熊阿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阿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37号罪犯熊阿四,又名熊卜卖,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百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阿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6月3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桂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熊阿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柳市中刑执字第16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阿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柳市中刑执字第65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阿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50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阿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27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熊阿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熊阿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阿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99.24分;获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熊阿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阿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阿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