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二初字第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郭建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郭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069-1号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聚静,董事长。被告: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凯,执行董事。被告:郭建勇。本院在审理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郭建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郭建勇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淑平人民陪审员 孙世凤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