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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游冰与徐桂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冰,徐桂兰,黄均万,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游冰,男。被执行人徐桂兰,女。被执行人黄均万,男。被执行人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冰与被执行人徐桂兰、黄均万、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桂兰、黄均万、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冰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执字第02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长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