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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张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02号申请人:袁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申请人:张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袁某、张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张某医疗费680元,凭发票由申请人袁某承担;二、由申请人袁某承担伤者张某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120元;三、小客车的损失费等均由张某承担;四、本事故就此结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