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聂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聂某,女,1990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聂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聂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玉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