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聂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聂某,女,1990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聂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聂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玉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