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9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宗实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郑兴木,张小平,肖家守,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宜村,郑仙宝,肖龙明,张梅招,上海太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雄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庆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郑兴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32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庆东,行长。被执行人郑兴木,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肖家守,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周宜村,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仙宝,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肖龙明,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张梅招,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太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宜村。被执行人上海星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仙宝。被执行人上海雄域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泗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龙明。被执行人上海庆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梅招。被执行人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木。被执行人郑兴天,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428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郑兴木、张小平、肖家守、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宜村、郑仙宝、肖龙明、张梅招、上海太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雄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庆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郑兴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郑兴木、张小平、肖家守、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宜村、郑仙宝、肖龙明、张梅招、上海太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雄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庆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聚祥钢铁有限公司、郑兴天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428号判决主文第一至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