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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国璜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6号起诉人徐国璜。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起诉人徐国璜以大丰市教育局为被告的其他行政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诉称:1997年9月30日,大丰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大职称字(1997)96号《关于确认石元德等三十九名同志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通知》,该通知确认了起诉人具备中学高级任职资格。与起诉人同批次被确认具备中学高级任职资格的朱宝廉、范成章教师职务没有聘任,被起诉人在1997年10月为其办理了增资手续,并于同年12月底为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而起诉人受聘任职,却至今未能享受增资待遇,也未办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起诉人认为被诉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现请求法院判令大丰市教育局按照规定为起诉人办理退休手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按照规定为起诉人办理增资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徐国璜提起的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国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沈恩德审判员 杨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