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法,南充市嘉陵区金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小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8月我与被告李某甲自由恋爱,于2009年10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2010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丙。我与被告恋爱时关系一般,婚后没有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经常责备我没有他赚钱多,并要求我娘家人给予他帮助,对我漠不关心,稍有不如意就对我大加辱骂,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李某甲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7年8月开始恋爱,于2009年10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2010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丙。婚后双方因为性格原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2015年4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袁学会与被告李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双方为了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能相互尊重,互敬互让,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