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胡松华与宁波保税区正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华,宁波保税区正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70号原告:胡松华。被告:宁波保税区正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高正均。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松华与被告宁波保税区正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胡松华于同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松华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松华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正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松华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