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