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王道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88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董竹青,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斯羽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竹青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王德铭与秦德钧系夫妻,原告是双方的独生女,秦德钧于1969年1月30日去世。1994年12月12日,王德铭购买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12号第7栋208房,并取得房产证,王德铭去世前留有遗嘱,将该房指定由原告继承。王德铭于1997年1月24日去世。被告系原告的小儿子,被告声称王德铭指定该房归其所有,2014年7月12日,被告将该房出租给他人。原告认为该房应归其所有,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12号第7栋208房归原告王某甲所有;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外公王德铭生前一直由被告照顾,生活及住院费用均是被告承担,外公去世前半年口头遗嘱称该房归被告所有,外公去世后该房一直由被告对外出租,租金归被告所有,被告认为该房产权应归其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其父亲王德铭与母亲秦德钧的独生女,被告系原告的小儿子。王德铭的父母于上世纪40年代去世,秦德钧于1969年1月30日去世,王德铭于1997年1月24日去世。王德铭生前购买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12号第7栋208房并取得房产证。王德铭去世前留有遗嘱,确定该房由原告继承。王德铭去世后该房产权一直未变更,被告将该房出租给他人并享受租金收益。双方因该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遗言、户口注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王德铭生前立有自书遗嘱,确定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12号第7栋208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该房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对被继承人王德铭尽了赡养义务并一直占有房屋收取收益,但被告既不是王德铭的法定继承人,亦非遗嘱继承人,被告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12号第7栋208房归原告王某甲所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斯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