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徐xx诉徐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徐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徐XX。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徐X。原告徐XX诉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徐X曾于2009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未注明还款日期。原告近期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无故拖延,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X于2009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徐XX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借款人:徐X2009年10月23号”。原告徐X于庭审中陈述借条中“徐XX”就是原告本人,是因为被告徐X本人的笔误写错了。此后原告徐XX多次向被告徐X催还借款,但被告徐X未能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徐X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徐XX要求其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X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