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家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政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40号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超市内C5-1-16。组织机构代码77848108-7。法定代表人邓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德槐,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堰村杨垭口3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5********。被告张家政,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接官坝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6********。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