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张飞、张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军,张飞,张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756-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军,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飞,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喜梅,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亚军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飞、张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飞、张喜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刘亚军偿还借款本金46、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5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飞当庭向申请人刘亚军偿还1万元,剩余借款本息从2015年6月份起,由被执行人张飞、张喜梅于每月28日之前向申请人刘亚军偿还4000元,直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520元由被执行人张飞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或不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