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等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966-1号原告李某。原告刘某某。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刘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855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855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