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常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