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凤奎与王汉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奎,王汉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周凤奎。委托代理人:樊保民,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汉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奎与被告王汉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周凤奎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