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进与郭才文、李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郭才文,李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陈进,男。委托代理人:夏勇,中江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才文,男。被告:李蓉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诉被告郭才文、李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才文、李蓉英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撤回对被告郭才文、李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陈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