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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进与郭才文、李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郭才文,李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陈进,男。委托代理人:夏勇,中江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才文,男。被告:李蓉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诉被告郭才文、李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才文、李蓉英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撤回对被告郭才文、李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陈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