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三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广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广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振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303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广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01号。法定代表人:于立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啸天,烟台市牟平区广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广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广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振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于俊峰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代理审判员 吕柏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