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彦丰与杜风义、杜青格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丰,杜风义,杜青格,张贵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高彦丰。被告杜风义。被告杜青格。被告张贵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彦丰与被告杜风义、杜青格、张贵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彦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彦丰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