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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彦丰与杜风义、杜青格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丰,杜风义,杜青格,张贵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高彦丰。被告杜风义。被告杜青格。被告张贵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彦丰与被告杜风义、杜青格、张贵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彦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彦丰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