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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杨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33-2号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14-4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2870-3。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澍,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立案受理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童川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