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晓堂与费孝坡、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堂,费孝坡,邢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黄晓堂,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费孝坡,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邢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堂与被告费孝坡、邢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堂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晓堂负担。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