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晓堂与费孝坡、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堂,费孝坡,邢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黄晓堂,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费孝坡,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邢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堂与被告费孝坡、邢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堂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晓堂负担。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