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国英与张治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09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