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付某某,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2月6日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