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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国庆诉被告董清洁、董国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庆,董青艳,董国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337号原告董国庆,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董青艳,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董国起,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占虎,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国庆诉被告董青艳、董国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庆撤回对被告董青艳、董国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国庆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