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国庆诉被告董清洁、董国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庆,董青艳,董国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337号原告董国庆,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董青艳,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董国起,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占虎,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国庆诉被告董青艳、董国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庆撤回对被告董青艳、董国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国庆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