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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余世君与包其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君,包其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766号原告余世君,农民。被告包其权,约43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世君与被告包其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世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世君负担。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