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余世君与包其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君,包其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766号原告余世君,农民。被告包其权,约43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世君与被告包其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世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世君负担。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