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镇安县钜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镇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安县钜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镇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镇安县钜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杰生。委托代理人魏林峰。被告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政才。委托代理人寇博文。第三人镇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声文。委托代理人詹先胜。原告镇安县钜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镇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镇安县钜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镇安县钜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安县钜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安县钜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睿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