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吕清华与胡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华,胡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吕清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洁,居民。原告吕清华诉被告胡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缀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清华的委托代理人袁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清华诉称,2012年5月16日,被告胡洁因经营周转需要,从陆峰处借得现金100000元,约定月息3%。后陆峰又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得现金100000元,约定月息2.5%。原告向陆峰索要借款时,因其无力偿还借款,遂将其享有的对被告100000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还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胡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被告胡洁向陆峰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后陆峰因借原告吕清华100000元及利息无力偿还,将其对被告胡洁的100000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陆峰于2015年3月12日以短信方式、3月13日电话方式告知被告),由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因被告胡洁至今未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从2014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另,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南民诉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胡洁所有的苏G×××××号轿车进行了保全,花去保全费112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短信发送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息部分除外),为有效法律关系。被告胡洁向陆峰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陆峰向原告吕清华借款100000元,陆峰将其对被告胡洁享有的100000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吕清华,在陆峰与原告之间形成债权转让关系,原告吕清华依法取得陆峰对被告胡洁的债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0000元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其借款给陆峰时约定月息2.5%,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其基于陆峰的债权转让取得陆峰对被告胡洁约定利息的追偿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洁从2014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胡洁负担,原告吕清华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缴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