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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谭光亮。被告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崔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其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李 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