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谭光亮。被告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崔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其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李 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