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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徐亮与张红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张红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徐亮,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职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曲利维,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丽,女,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诉被告张红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徐亮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徐亮。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