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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邓芝芳诉被告郝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芝芳,郝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394号原告邓芝芳,女,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尹家乡下苏村。委托代理人郭勃,系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宁,女,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址辽中县政府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53号。原告邓芝芳诉被告郝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邓芝芳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