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方、郑超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方,郑超群,丁友忠,简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燕,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方,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郑超群,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丁友忠,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简可英,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1773号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方、郑超群、丁友忠、简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方、郑超群、丁友忠、简可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900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7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