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卢海生与张荣彬、韩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生,张荣彬,韩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卢海生。被告:张荣彬,农民。被告:韩建军,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炜,该支公司经理。公司地址: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生与被告张荣彬、韩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生于2015年5月9日以放弃对被告张荣彬、韩建军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海生申请撤回对张荣彬、韩建军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生撤回对被告张荣彬、韩建军的起诉。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