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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庄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B4-604。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浩,系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庄伟,男,生于1987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庄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50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庄伟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庄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庄伟有小型汽车两辆(车牌号码:川ML、川MR),本院依法对川ML小型汽车予以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庄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车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庄伟仍欠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350元、违约金326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除车辆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车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执行人可再次移送执行,移送执行人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