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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建新诉闫同林、张立明、薛虹、闫某某申请执行刘冠和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同林,张立明,薛虹,闫某某,刘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吐鲁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吐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黄建新,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乌鲁木齐市人,职业,个体,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修达,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闫同林,男,汉族,现住吐鲁番市。申请执行人张立明,女,汉族,现住吐鲁番市。申请执行人薛虹,女,维吾尔族,现住吐鲁番市。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维吾尔族,现住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朱来兵(闫同林、张立明、薛虹、闫某某四人的委托代理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冠和,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鄯善县。本院在执行闫同林、张立明、薛虹、闫某某申请执行刘冠和交通肇事赔偿执行案中,案外人黄建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审查,异议人黄建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修达、申请执行人闫同林、张立明、薛虹、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来兵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刘冠和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本案听证审查终结。案外人黄建新称,吐鲁番市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鄯善县吐峪沟乡潘家坎村的150亩土地,在法院查封前,即2011年8月9日案其就与被执行人刘冠和签订了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付款方式:“转让金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之日起付订金20万元,剩余100万元待双方办理完土地使用证及取水证的所有过户手续后当日一次性付清”。20万元订金已于2011年8月9日付清。8月30日因刘冠和被关押,由其妻子沈燕,妻叔沈仁发、堂哥刘冠中,签字拿走60万元,剩余40万元因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故未付。请求人民法院解除2011年9月所查封的鄯善县吐峪沟乡潘家坎村150亩土地。本院查明,2011年7月20日刘冠和驾驶新KX号轿车与闫照建驾驶新K**号轿车在G30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2011年12月15日我院判决刘冠和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闫同林、张立明、薛虹、闫某某893920元。2011年8月9日案外人黄建新与被执行人刘冠和签订了位于鄯善县吐峪沟乡潘家坎村的150亩土地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付款方式:“转让金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之日起付订金20万元,剩余100万元待双方办理完土地使用证及取水证的所有过户手续后当日一次性付清”。20万元订金已于2011年8月9日付清。2011年8月30日异议人黄建新借给刘冠和妻子沈燕,妻叔沈仁发、堂哥刘冠中的60万元,并打一张借条。异议人黄建新主张该款是折抵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申请执行人不认可。被执行人刘冠和未到庭质证。2011年9月21日吐鲁番市人民法院诉讼保全了这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棉花),2013年3月20日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再次查封了该土地。2015年3月5日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将刘冠和名下的编号为0000856384变压器予以查封。该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办理过户。本院认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0日查封的位于鄯善县吐峪沟乡潘家坎村的150亩土地是被执行人刘冠和占有并使用的财产,是合法查封。异议人黄建新主张其已从刘冠和手中购买取得,其仅支付了20万元订金,未办理过户,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8月30日异议人黄建新给刘冠和妻子沈燕,妻叔沈仁发、堂哥刘冠中的60万元是借款,异议人主张是折抵土地转让费的,没有法律依据,其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予认定。土地的转让是以登记为要件的,2015年3月6日,我院到鄯善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证据证明刘冠和未在该局办理土地登记及转让的相关手续。综上,异议人黄建新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金新对位于鄯善县吐峪沟乡潘家坎村的150亩土地查封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        朱        鸿审 判 员 :阿娜古力·阿不都外力人民陪审员 :     高     继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瓦日斯江&mi  ddot;卡哈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