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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天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楠崧。委托代理人:唐胜敏,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天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里垟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林峰。2015年1月16日,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汇丰)以被申请人温州市天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博公司)未支付到期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博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0日,注册资本108万元,登记的住所地为温州市里垟路143号,股东为林峰(投资64.8万元,占投资比例的60%)、陈胜忠(投资10.8万元,占投资比例的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以下简称鹿城建行,投资32.4万元,占投资比例的30%)。1998年10月13日,天博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1996年9月1日,天博公司向鹿城建行借款350万元,鹿城建行依约放贷。后经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判令林峰、陈胜忠、鹿城建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天内对天博公司的资产依法进行清算,并在一个月内以天博公司财产为限向鹿城建行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43993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天博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04年6月28日,鹿城建行将其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同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8年5月22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3月26日,东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建德汇丰。上述债权转让均已登报公告通知。2013年7月18日,建德汇丰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楼忠明,并于2014年2月26日通知了鹿城建行。本院认为: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建德汇丰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对天博公司强制清算,但现有证据显示其已将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楼忠明,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仍是天博公司的债权人,本院认为其不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碧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