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良与顾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顾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69号原告:黄良,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梁冬云,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青,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彭利民,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文晖,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良诉被告顾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良撤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公告费500元合共18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良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婷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