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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袁某某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袁某,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04号申请人:李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人:袁某,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徐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李某、袁某、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袁某、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李某、袁某的医疗费4289元,凭发票由申请人郑国锋承担(已支付);由申请人徐某承担伤者袁某误工费1140元、护理费408元、伙食费补助费80元、交通费80元,合计1708元(已支付);小客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徐某承担。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