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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伟与河北居必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河北居必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贺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黄伟,农民。被告河北居必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杨芝,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市南环路中段。负责人胡玉生。被告贺欣。委托代理人贺玉成。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贺欣、河北居必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763元减半收取26382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 判 长  范辉霞审 判 员  郭计锁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