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小青与史午涛、广州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希凯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青,史午涛,广州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希凯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266号原告:郭小青,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何媛,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行军,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史午涛,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广州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婉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师海,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北京希凯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赵振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娜,系广东格林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负责人:刘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青诉被告史午涛、广州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希凯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青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小青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小青负担。审判员 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