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红雨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712号罪犯邓红雨,男,37岁(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红雨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对罪犯邓红雨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邓红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邓红雨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对邓红雨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红雨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邓红雨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邓红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红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