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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岳金元、陈勇与被告朱跃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元,陈勇,朱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岳金元,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3日。原告陈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5日。委托代理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跃,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0日。委托代理人李书友,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金元、陈勇与被告朱跃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金元、陈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金元、陈勇撤回对被告朱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4元,减半收取8277元,由原告岳金元、陈勇负担。审 判 长  汪世春审 判 员  王光建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