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魏长远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远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长远,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医生,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姜立波,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长远犯放火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长远及辩护人姜立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长远酒后于2014年12月22日21时许将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张某某家玉米秆垛点燃,烧毁玉米杆价值人民币86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魏长远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长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姜立波认为,被告人魏长远认罪、悔罪、初犯、偶犯、未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魏长远酒后将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张某某家玉米秆垛点燃,烧毁玉米杆价值人民币8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魏长远的父亲魏立国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棉服一件证实,被告人魏长远作案时穿一件蓝灰色棉服。(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8时28分报案至公安机关称:2014年12月22日21时许,其家距离房屋十多米远的9000余捆玉米秆垛被人点燃,损失价值一万余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此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魏长远系被抓获到案。3.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魏长远观看了在张某某家提取的监控录像,魏长远确认监控录像中放火的男子就是其本人。榆树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对魏长远讯问时没说过这事他承认了,我们三天之内就能放人的话。魏长远在榆树市看守所对作案时所穿棉服进行认证。魏长远供述其放火时所用的塑料药瓶及打火机扔在放火现场,经查找,未找到上述物品。侦查员在带魏长远回榆树市公安局讯问途中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未对其有辱骂行为。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3日对榆树环城乡夏宝村一组张某某家房子东侧13米处玉米杆垛被烧现场进行勘查及绘制了现场方位图、拍摄了现场照片的相关情况。5.榆树市气象局气象证明证实,2014年12月22日21时风速3.8M/S(相当风力3级),风向为偏南风。6.提取笔录证实,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4年12月23日在环城乡夏宝村一组张某某家提取其家的2014年12月22日20时50分至21时50分时间段内的监控录像信息并制作光盘。7.视频资料光盘一张证实,案发当日张某某家监控录像显示放火的人系本案被告人魏长远。8.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2组魏长远家提取其作案时所穿的蓝灰色棉服一件。9.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魏长远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其在管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10.退赔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魏长远的父亲魏立国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鉴定结论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明细表证实,经鉴定,涉案物品9000捆玉米杆价值人民币86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魏长远、张某某住在一个屯,我家开小卖店,魏长远经常来我家看热闹或用我家电脑斗地主,2014年12月22日晚上魏长远到我家来过,当时我家屋里有打麻将的,他看了一会儿热闹就走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天已经黑了,因为我家来的人多,我在后屋打麻将,我没注意魏某某是否来我家小卖店了,我和魏长远没有亲属关系,也没啥矛盾。2.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一组社员,张某某家玉米杆垛在我们屯最南头,而且把东头,玉米杆垛就垛在她家房子东面,紧挨着房子。2014年12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我接到张某某打来的电话,她说她家失火了,叫我起来帮着去救火,我看见张某某家房子东面的玉米杆垛已经着火了,她家的半截子农用车在玉米杆垛的东侧放着,我们大伙怕把车点着,大伙一起把半截子车向北拽了10多米脱离火场,我们又把没有烧着的玉米杆拽出100多捆,其余的都被烧毁了。张某某家被烧毁的玉米杆大约有三四垧地的。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一组社员,我和张某某家是前后院邻居,张某某她家在我们屯最南头,而且把东头,玉米杆垛就垛在她家房子东面,紧挨着房子,2014年12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我起来上厕所时发现张某某家房东的玉米杆垛着火了,我就穿衣服起来并把她家人都叫起来告诉他们失火了,她们家人又找前后院邻居一起救火,我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我到现场10分钟后看见魏长远也来现场了,张某某家的半截子农用车就在玉米杆垛的西边停着,我们大伙把半截子车向北拽了10多米远,之后把没有烧着的100多捆玉米杆拽了出来,其余的都被烧着了,这时我们就要调取监控录像,一听说要调取监控,魏长远就走了,其余的人都没走,火灭后我们一起到张某某家屋里调取的监控,通过监控我一看放火的人就是魏长远,魏长远来现场时他上身穿一件蓝色羽绒服,下身穿什么我记不清了,鞋子也没有看清,监控里的人上身穿的衣服和魏长远是一样的。魏长远没参与救火。4.证人娇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魏长远是夫妻,2014年12月22日晚上,魏长远和他的朋友王某某在我家喝的酒,是在超市买的散装60度白酒,他们喝多少不清楚,魏长远喝多了,他们喝完酒后我就回我娘家了,王某某也和我一起走的,家里就剩魏长远和魏某某了,魏长远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我俩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他总是问我啥意思,我知道他喝多了,也没和他多说,我就让和他一起喝酒的王某某给魏长远打电话劝劝魏长远,之后魏长远就没再给我打过电话。魏长远和张某某家没有矛盾。我家养了一只猫。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魏长远是朋友,2014年12月22日中午,魏长远在榆树买了一台QQ轿车,是我和魏长远一起去的,回到夏宝村一组的时候已经是下午四点多了,我在魏长远家吃的饭,我俩每人喝了七、八两散装60度白酒,当时都喝多了,晚上七点多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接到魏长远妻子娇某某的电话,他说魏长远喝多了,开始作人,你劝劝魏长远,我就给魏长远打电话,魏长远说他闹心,我说你烧点热水喝,之后没有说什么,也没有联系了。魏长远和张某某家有没有矛盾我不知道。6.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魏长远是我父亲,2014年12月22日我放学后到家和我父亲魏长远、我母亲娇某某,我老舅娇双伟,还有我父亲的朋友王某某在我家吃的饭,当时他们大人喝酒,我吃完饭后就去我家下屋写作业了。写完作业后我回吃饭的屋看见屋里就剩我爸了,他还在那喝酒,我进屋后他说他要上小卖店,让我看家,但我没在家看家,我跟他一起去的。他在小卖店玩一会儿后和我说家里没有人让我回家,我就自己回家了。我到家后半小时左右,我父亲魏长远也回来了,到家后他躺炕上睡着了,我也就去下屋睡觉了。后来不知道几点我父亲来拽我住的下屋的门,说他在上厕所时看见外面着火了,他去救火,让我看家,我也就没出屋。我家有一只小猫,一直在我住的屋里呆着。我没看见我父亲被猫挠过,他平时也不喜欢这只猫。7.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魏长远是屯邻,没有任何恩怨,我和张某某也是屯邻,也没特殊关系,20多天前的一天晚上九点多,我起来上厕所,我看见张某某家那边着火了,我就赶紧去救火,我跑到跟前后看见张某某家的柴火垛着火了,当时现场已经很多人了,魏长远也在现场,火着两个小时左右才媳灭。在救火现场我看见魏长远好像穿件蓝色的棉服,好像还戴个帽子,没看清戴啥帽子。我们救完火后,不知道谁说要看看监控录像,然后我们就一起看的监控录像,当时我们清楚的看到是魏长远放的火。(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一个月之前,我用我家打玉米的苞米机给魏长远家打玉米,并用我家半截子车给魏长远家拉玉米,当时讲的是打玉米和拉玉米一共3分钱一斤,总计运费是660元,结账的时候魏长远要给600元,我说给600太少了,我还得给打苞米的工人开支,魏长远又给我20元,我说不行,哪天你再给我送30元,另外的10元就不要了,魏长远说中,当时就看出魏长远不愿意了,三天后魏长远把30元钱给我送来了。2014年12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我们家人都在家睡觉,就听见外面有人喊着火了,我们就出去了,我家在最东头,我看见我家东面的玉米杆垛已经着火了,我家的半截子农用车就在玉米杆垛的东面,当时我们招呼前后邻居一起来救火,当时魏长远也过来了,魏长远还说打没打119,我们怕把半截子车烧着,大伙一起把我家的农用半截车向北拽了10米左右,大伙一起继续救火,我家有监控录像,有人就提议看看监控录像,这时大伙一共拽出100多捆没有被烧着的玉米杆,其余的都被烧着了,当时救火的人都在,只有魏长远不知啥时间走的,看录像是魏长远放的火,因为他到现场穿的衣服和录像里放火人穿的衣服一样,当时屯子很多人都认出是魏长远了。我家被烧毁9000多捆玉米杆,价值一万多元。我要追究魏长远的刑事责任,要求他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长远供述,(1)2014年12月22日晚上5点多,我在家和我朋友王某某一起喝了二斤多60度白酒,当时我喝多了,我俩喝了一个小时左右,王某某就走了,我妻子娇某某回娘家了,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给我妻子打电话,我俩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我心里很难受,我将白酒倒在一个塑料药瓶里,我就拿着药瓶从家里出来了,在屯子的道上边走边喝酒,走到张某某家时,我看到她家玉米杆垛在房子东面垛着,我心里郁闷,心里就想没啥意思,给她家玉米杆垛点着得了,我就把塑料瓶子里剩下的2两左右白酒洒在玉米杆垛北面的玉米杆上,之后用随身带我平时抽烟用的打火机将撒有白酒的玉米杆点着了,点着后我就害怕跑了,装酒的瓶子和一次性塑料打火机让我扔了,不知扔哪了,过了十多分钟火已经都着起来了,我想回去救火,等我到现场时看到有不少人在那救火,张某某家的玉米杆垛距离她家外面车库10米左右,距离院里的房子有20米左右,后来有人说要调取监控录像,我害怕就走了。我当时上身穿米黄色羽绒服,下身穿灰色牛仔裤,穿啥鞋我记不清了。公安机关向我出示在张某某家提取的监控录像中点玉米杆垛的这个人是我。另供述,我当天上身穿蓝色棉服,戴没戴帽子我不记得了。我第一次笔录中说我穿米黄色棉服是我记错了,我没有米黄色的棉服。一个月前张某某家给我家打玉米了,当时讲的是打玉米和拉玉米一共是三分钱一斤,总计费用是660元,结账时我要给张某某600元,张某某没同意,我就又给张某某20元,张某某还说不行,并让我哪天再给她30元,过了三天我就把这30元钱给她了,总的算起来少给了张某某家10元钱。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魏长远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解放火时我没拿白酒倒玉米杆垛上,我就是用火机点燃时火机爆炸导致火势迅猛。经过法庭调查,被告人对证据证实其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至于是否拿白酒,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长远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长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