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祁凤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诉初字第0011号起诉人祁凤娟。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起诉人祁凤娟以大丰市卫生局为被告的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诉称:起诉人祁凤娟自1978年开始在新丰镇引水村任村医,任职期间,起诉人尊重自己的职业,工作认真,从未出现过医疗事故,遵守一切规章制度。1998年2月10日,原大丰县方强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向大丰市卫生局具《关于引水村卫生室祁凤娟不务职业,私自离岗的处理报告》,决定免去起诉人的村医资格。大丰市卫生局于同年3月批复同意大丰县方强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免去了起诉人的村医资格。经过起诉人长期上访,多次追问,直到2005年4月28日,起诉人才从方强卫生院院长王成坚处获得一份《关于引水村卫生室祁凤娟不务职业,私自离岗的处理报告》的复印件。起诉人认为,《关于引水村卫生室祁凤娟不务职业,私自离岗的处理报告》无论从时间上或程序上都是不合法的,是侵犯起诉人权利的错误行为,起诉人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大丰市卫生局1998年批复同意的《关于引水村卫生室祁凤娟不务职业,私自离岗的处理报告》。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提出。除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应在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本案起诉人祁凤娟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五年诉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祁凤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沈恩德审判员 杨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琪玲 来自: